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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蕞新疫情通告:第16号——第22号通告

admin9个月前 (09-26)马鞍山产业信息42

  马鞍山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通告(第16号)居家隔离观察者(以下简称观察者)隔离观察要点

  一、观察者尽可能居住在通风良好的单间里,单独使用专用餐饮具,有条件时使用专用厕所,尽量减少与家人接触,拒绝一切探访。

  二、观察者单间内可不戴口罩,在进入和家庭成员共用的空间时应佩戴口罩。口罩原则上每4小时更换一次,被分泌物弄湿或弄脏时,应立即更换。

  三、避免用手接触口、鼻、眼。打喷嚏或咳嗽时用纸巾、口罩遮住口鼻。

  四、居室要经常开窗通风,至少上、下午各1次,每次通风时间30分钟以上,可选择阳光充足的时段进行,保持房间空气清新,同时注意保暖。确保共用空间(厨房、浴室等)通风良好。

  五、每日至少进行一次房间湿式清扫,保持清洁。

  六、如果观察者为哺乳期母亲,佩戴口罩、做好手卫生的条件下可继续母乳喂养婴儿。

  七、观察期间不得外出,如果有疾病等特殊情况必须外出的,须经社区医务人员批准后方可离开。

  八、每日至少早晚各测体温一次,密切关注自身是否出现急性呼吸道症状或其他相关症状。

  九、一旦出现发热、干咳、咳痰、鼻塞、流涕、咽痛、头痛、乏力、肌肉酸痛、关节酸痛、气促、呼吸困难、胸闷、结膜充血、恶心、呕吐、腹泻和腹痛等症状,要立即联系社区医务人员,说明自身健康状况,并按社区医务人员的要求就诊。

  十、观察者要保持良好心态,坚持室内体育锻炼,培养健康生活方式,增强疾病抵御能力。马鞍山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2020年2月8日

  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出租屋管理的通告(第17号)

  根据2月6日上午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要求,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出租屋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房屋出租人是出租房疫情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承担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要主动、及时向社区(村)、辖区派出所报告承租人信息。

  二、疫情解除前,出租人不得向外地来马人员出租房屋。已出租的,出租人通知外地承租人非紧急情况不得提前返回;对已返回的,出租人要立即报告所在社区(村)。

  三、凡2020年1月25日后来马承租人,要主动向社区、辖区派出所申报登记(可采取网上申报办理),并自行隔离观察,隔离期限自抵马之日起至14日满,每日要测量体温两次,一旦出现发热等症状,立即报告所在社区(村)和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置。

  四、各乡镇街道会同属地派出所要全面、及时、准确对辖区内的房屋承租人信息进行系统摸底、登记靠册,并纳入社区(村)管理,社区(村)负责逐个摸排,包保到位,确保不漏一人。所在社区(村)和单位按照“双通报”机制要求,共同加强管控,同时要为隔离承租人提***必需的生活保障和人文关怀。

  五、凡出租人知情不报、瞒报、漏报,承租人未主动向辖区派出所申报登记、隔离期满前不按规定自行隔离观察、拒不听从劝阻、聚众闹事的,或者出租人、承租人有其他未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从重处罚。

  六、承租人所在乡镇街道、社区(村)和单位负有监管职责,管理不到位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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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鞍山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通告(第18号)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第10号令,根据2月6日上午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要求,现就加强城乡结合部疫情防控工作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城乡结合部所在的社区(村)要按照“三个精准布控”要求,责任到人,包保到位。实行封闭式管理,尽可能设置一个出入口,24小时值守,严管外来人员、车辆进入,进出人员全部要测量体温并登记。

  二、城乡结合部所在的社区(村)立即对结合部所有人员进行全面摸排,登记造册。有市外旅居史的人员一律居家隔离观察满14天,有与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密切接触或者自有疫情发生地区返回的人员立即向所在地防控应急指挥部报告,送至集中隔离点医学观察。

  三、城乡结合部居民应自觉服从管理,一律不串门、不聚集,不外出,外出必须戴口罩。每户家庭(居家隔离家庭除外)每两天可安排1名家庭成员外出采购生活物资,其他人员除疫情防控工作、生病就医需要和在保障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及其他涉及国计民生的岗位上班外,一律不得外出。对拒不听从劝阻、聚众闹事者,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四、城乡结合部内非居民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一律关闭。农贸市场、超市、药店等场所缩短营业时间,定期消杀,进入人员一律测量体温、佩戴口罩。

  五、城乡结合部所在的社区(村)要组织开展以环境整治为主的爱国卫生运动,做好清洁消毒、垃圾分类处理、废弃口罩定点投掷等工作。加强防控工作宣传引导,教育引导群众养成戴口罩、勤洗手等健康生活方式,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马鞍山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

  根据安徽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重点地区和单位实施封闭式管理的指导意见》(皖疫控组〔2020〕1号)和2月6日上午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要求,现就重点地区和单位封闭式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重点地区和单位是指已发生2例或以上病例、可能发生社区传播疫情迹象的小区、行政村、楼栋等。重点地区和单位的确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重点地区和单位实行封闭式管理。所有人员、车辆一律不得进出(疫情防控工作需要除外),快递、外卖实行无接触配送,居民应自觉居家观察。对拒不听从劝阻、聚众闹事者,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三、居家观察的每个家庭成员尽可能单间,尽量减少与其他家庭成员的接触,必须接触时需佩戴口罩,严禁打牌、打麻将、聚餐等聚集性活动,室内上、下午至少各通风1次,每次至少30分钟以上,加强室内消毒,每日测量体温两次,如发现发热、咳嗽等异常情况立即报告所在社区(村),按规定送医。

  四、重点地区和单位周边非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一律关闭。对超市、菜场、药房等场所实行提升一级管理,包括但不限严把入口、控制开放时间、增加消杀频率、强制戴口罩和测体温等措施。

  五、所在社区(村)、小区(自然村)要全面落实包保责任,加强居民生活物资保障和人文关怀,根据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服务(非接触)。社居委或村“两委”建立统一的重点地区或单位内居家隔离人员微信群,确定专人和联系电话,及时释疑解惑,进行心理疏导,回应居民关切。马鞍山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应急指挥部2020年2月8日

  为阻断病原体在医疗机构内传播,降低感染发生风险,有效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保障人民群众和医务人员生命健康安全,现对全市加强和改进发热门诊管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预检分诊能力。医疗机构应当落实《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在门急诊规范设置预检分诊场所,实行预检分诊制度。应当指派有专业能力和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或相关专业的医师,充实预检分诊力量,承担预检分诊任务,提高预检分诊能力。

  二、完善预检分诊流程。对发热患者通过问诊和体格检查,详细追问流行病学史,并立即转移到发热门诊就诊。对虽无发热症状,但呼吸道等症状明显、罹患传染病可能性大的,也要进一步详细追问流行病学史,并转移到发热门诊就诊。转移到发热门诊患者应当由专人陪同,并按照指定路线前往发热门诊。

  三、做好发热门诊管理。在严格执行发热门诊设置管理规范和要求的基础上,结合疫情防控和医疗机构实际情况,将发热门诊划分为特殊诊区(室)和普通诊区(室)。特殊诊区(室)专门用于接诊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能性较大的患者。其他区域作为普通诊区(室),用于接诊病因明确的发热患者或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可能性较小的患者。要完善发热门诊登记、随访工作,开发运用信息化系统,实行医院与社区闭环管理。

  四、加强隔离留观病区(房)管理。发热门诊应当规范设置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留观病区(房)应当满足有效防止疾病传播隔离要求。发热门诊接诊医师应当根据就诊者流行病学史和临床表现,进行系统全面的医学诊查和鉴别诊断。对于首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例,应当在2小时内组织院内医疗救治专家组进行会诊,开展病情评估,并安排至隔离留观病区(房)治疗,按照要求进行进一步诊断。必要时组织市级医疗救治专家组进行会诊。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应当按照要求转诊至定点医院救治,进行规范治疗。

  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在落实前期各项防控措施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社区(村)封闭式管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全市所有住宅小区(村庄)、单位等实施封闭式管理。原则上只保留1个进出口,人员进出一律佩戴口罩、检测体温,并出具有效证件。按照住宅小区(村庄)、单位所在街道(乡镇)部署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二、严格核查来往人员、车辆。在住宅小区(村庄)、单位进出口设置24小时检查点,对来往人员进行核查,对外来人员及外地返回人员逐人登记备案。近14天内外地返回人员,须头部时间主动向所在社区(村民委员会)报告,不主动报告及拒绝接受检测体温等防控措施,造成疫情传播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加强重点人员管理服务。对确诊、疑似患者的密切接触者全部送至集中隔离观察点观察14日。对筛查出的14日内外地来(返)马人员实行居家隔离观察至满14日,对出现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按照规定送医,并当日检测核酸,当日报告结果。

  四、强化生活物资保障。切实保障群众生活,实施“一户一卡”,疫情期间每户发放一张出入通行证,每户每两天指派1名相对固定的家庭成员出门采购生活物资,或由所在社区(村民委员会)提***生活必需品******(非接触)服务。快递、外卖实行无接触配送。

  五、杜绝人员聚集。关闭住宅小区(村庄)内球场、######室、活动室等休闲场所和人员密集场所,发现有聚集性活动的,主动劝阻和举报。“红事”停办,“白事”从简,并提前报社区(村民委员会)备案。所有人员一律不串门、不聚集。对拒不听从劝阻、聚众闹事者,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六、加强环境治理和出租房、城乡结合部管理。做好清洁消毒、垃圾分类处理、电梯消杀等工作。按照市指挥部第17、18号《通告》要求加强出租屋、城乡结合部管理。

  七、严控公共场所。关闭非生活必需的公共场所、街道商铺,农贸市场、超市、药店实行更高一级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严把入口、控制开放时间、增加消杀频率和测量体温等措施。未佩戴口罩、未测体温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公共场所。

  八、提高全民防控意识。通过宣传栏、悬挂标语、微信公众号、广播大喇叭以及建立微信群等多种形式,宣传疾病防控、生活防疫等知识和相关法规政策,营造群防群控、科学防控的氛围。加强心理疏导,畅通居民沟通渠道,确定专人和联系电话,及时释疑解惑,回应居民关切。

  九、发挥党员干部模范带头作用。组建住宅小区(村庄)内临时党支部,协助社区开展疫情防控。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模范带头作用,鼓励支持志愿者参加,引导带动群众科学防控。

  为维护全市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有关要求,现就全市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市所有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及门诊部(包括西医、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疗美容等,不包括综合医院内门诊)一律暂停营业。

  二、全市所有口腔科、眼科、整形(美容)科等专科医院与综合医院内相关专科(包括呼吸科门诊纤维支气管镜、消化内科内镜等)择期诊疗项目全部暂停,只保留必要的急症诊疗,并按照相关防护要求严格落实医院感染防控措施。

  三、全市继续提***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严把住院关、手术关,暂停择期等非急需的手术、检查,对于非必须的住院尽量减少。

  四、以上所涉及的医疗机构要迅速通知已预约的病人暂缓就医,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五、继续提***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对出入口进行统一管理,加强患者及其家属的管理和引导。进入医疗机构的所有人员,必须佩戴口罩,进行体温检测,进入院区后须遵守医疗机构各相关流程规定。要严格控制探视人员数量和探视时间,对于病情较轻,自理能力尚可的患者,原则上不允许探视。要规范设置发热门诊和预检分诊,严格执行核心医疗制度和诊疗规范。所有医疗机构每天要对住院病人进行全面排查,特别是不明原因肺炎患者、诊断不明发热患者等。

  六、继续提***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要做好医务人员的自身防护,采取规范的隔离防护措施;要对院内职工进行全面、细致的流行病学排查,对全体在岗工作人员每日测量体温,并做好登记;职工食堂取消集中就餐,采用“外卖制”;进一步加强医院内部非医疗公共区域(如挂号窗口、收费窗口、院内商店等)的感染防控力度,做好医疗废物尤其是“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医疗废物的管理处置,蕞大限度减少院内感染的风险。

  七、继续提***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完善医院感染应急预案,做好日常监测与报告工作。

  八、鼓励各医疗机构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APP等载体,加强对防病知识的宣传,科学规范指导个人合理防护和就医,满足群众咨询需求。

  九、涉及暂停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与相关科室,恢复诊疗时间根据疫情防控发展情况另行通知。

  一切都是蕞好的安排,感恩生命中所遭遇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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