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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启动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及低效用地专项清理行动

admin2年前 (2024-09-26)马鞍山产业信息102

  根据《方案》,马鞍山市将全面查清全市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情况,依法依规开展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

  要求今年年底前,全市2009年至2017年形成的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率达15%以上;闲置土地处置率达15%;低效用地当年完成清理处置3300亩。

  2009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期间已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但未实施供应的土地;

  市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以及2020年度实施计划中确定的年度低效用地处置地块。

  对批而未供土地,逐宗分析未实施征地、建设项目未落实、规划用途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等未供原因,针对未供原因研究清理处置意见,采取加快供应、完善手续、据实核销等措施,推动清理处置工作;

  对涉嫌闲置土地,逐宗分析未开工建设、投资不到位等原因,制定处置方案,采取消除动工障碍、调整用途、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措施进行处置;

  对低效用地,根据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引导和鼓励企业自主开发,或依照法规进行处置。

  值得关注的是,在《方案》中,马鞍山市严把供地“闸口”,明确实施倒逼机制,运用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成果,对亩均效益评价中由高到低的ABCD四类企业实施差异化政策。在能源及土地供给方面,优先保障A类企业,适度支持B类企业,对C类及D类企业限供或不供。同时在项目建设方面,不予核准和审批D类企业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投资项目,以此倒逼企业提高效率,实现高质量发展。

  据悉,为进一步发挥政策杠杆作用,撬动存量效益倍增,马鞍山市将专项行动结果纳入自然资源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对于分别居县、区、开发园区头部位的载体,各给予用地计划100亩奖励。同时要求针对薄弱环节,建立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程序,规范行为,堵塞漏洞,从源头上防范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的产生。

  为盘活利用存量土地、释放土地资源活力,实行蕞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切实解决全市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问题,进一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更好地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土地资源保障,制定本行动方案。

  全面查清全市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情况,依法依规开展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利用。2020年12月31日前,全市2009年至2017年形成的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率达15%以上;闲置土地处置率达15%;低效用地当年完成清理处置3300亩。各县区、开发园区完成比例不得低于对应的全市目标。

  (一)2009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间已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但未实施供应的土地。

  (二)已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中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原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规定涉嫌闲置的土地。

  (三)市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以及2020年度实施计划中确定的年度低效用地处置地块。对没有列入2018—2020年专项规划的城镇低效用地,可通过列入年度实施—3—计划中实施,但须由辖区政府(管委会)组织专家论证并上报市、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也全部适用。

  1.对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但未实施供地的土地,逐宗查清其位置、分布、面积、规划用途等。

  2.对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土地,逐宗查清其供地方式、时间、面积、位置、价格、用途、约定开竣工时间、实际开工时间等。

  3.对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 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 25%,中止开发建设满 1 年的土地,逐宗查清其供地方式、时间、面积、位置、价格、用途、约定开竣工时间、实际开工时间、现已使用土地面积、约定投资总额、已投资额等。

  4.符合以下情形被认定为低效用地并被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地块:布局散乱、设施落后、城乡规划确定需要改造的城镇建设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城镇建设用地;落后于国家产业政策、“退二进三”、产出水平(亩均税收)明显低于当地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产业用地;宗地内连片空闲土地超过 20 亩以上的产业用地;— 4 — 各载体单位结合自身实际,自行认定的其他低效建设用地。现状为闲置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等,不得列入城镇低效用地改造开发范围。各县区、开发园区要建立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台账,于2020 年 5 月 30 日前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对批而未供土地,逐宗分析未实施征地、建设项目未落实、规划用途调整、不具备供地条件等未供原因,针对未供原因研究清理处置意见,采取加快供应、完善手续、据实核销等措施,推动清理处置工作。

  2.对涉嫌闲置土地,逐宗分析未开工建设、投资不到位等原因,制定处置方案,采取消除动工障碍、调整用途、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依法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措施进行处置。

  3.对低效用地,根据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引导和鼓励企业自主开发,或依照法规进行处置。

  (1)对批而未征土地,各县区、开发园区要加大征迁工作力度,限期完成征地拆迁工作。

  (2)对已征收但不具备供地条件的,各县区、开发园区要 — 5 — 加大土地前期开发力度,限期满足供地条件。

  (3)对因建设项目未落实到位、手续不齐全造成土地批而未供的,各县区、开发园区要及时调整、落实建设项目,加快供地实施进度。

  (4)对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其他符合要求可以补办供地手续的项目,限期完成供地。

  (1)对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地、雨水污水排放管线、公共休憩广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可直接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给建设单位;对于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边角地,确实无法按宗地单独供地的,可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直接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给政府有关部门。

  (2)对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用地未供先用的,依法查处到位后,在征地补偿费用落实到位、划拨土地价款缴纳方式及期限经市或县人民政府同意的前提下,按有关规定办理供地手续。对于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未供先用的,必须在严格依法查处到位后,按有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1)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2年内未用地 — 6 — 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2)对已实施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相关规划、政策调整不再具备供地条件的土地,经县人民政府组织核实现场地类与批准前一致的,在处理好有关征地补偿事宜后,可由县人民政府逐级报原批准机关申请撤回用地批准文件。

  (1)对配套设施不完善、前期工作迟缓等原因导致无法进场施工造成土地闲置的,各县区、开发园区要通过加快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前期工作速度等措施,限期消除无法进场施工因素,推进项目尽快开工。

  (2)对土地用途或者规划条件不符合现行政策要求造成土地闲置的,可通过调整土地用途或者规划条件的方式,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重新办理用地手续,加快项目动工开发。

  因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为及其他不可抗力造成闲置的土地,允许调整土地用途,在调整方案和盘活结果双公示的基础上,报经政府批准后,以协议出让方式重新办理供地手续。闲置工业用地,除按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应收回的情形外,鼓励通过依法转让、合作开发等方式盘活利用。其中,用于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的,可 — 7 — 以依照原国土资源部《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和相关产业用地政策,适用过渡期政策;依据规划改变用途的,报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1)对因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动工开发延迟或者投资、建设迟缓造成土地闲置,且土地使用权人不愿意继续开发的,可通过协议方式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2)对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未动工开发满 1 年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 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 2 年、确因无力建设的项目,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原因造成闲置的,如 1 年内能处置到位且土地使用权人愿意继续开发的,可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2 年内能处置到位且土地使用权人愿意继续开发的,采取安排临时使用、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等方式处置。

  (2)对政府融资平台土地,要限期注销抵押权,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注销不动产权证。

  (3)对涉法涉诉暂时无法开工建设的,要积极与法院和债 — 8 — 权人沟通协商,达成处置意见后,尽快落实处置方案。

  1.市场主体自主改造(主要是对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规划用于工矿仓储用地)。

  (1)鼓励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利用工业和仓储用房兴办文化产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

  (2)在符合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利用低效建设用地自建标准化厂房。通过建标准化厂房或实施厂房改造加层增资扩产而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3)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进行改造开发,原划拨土地改造开发后用途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利用现有工业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过渡期为 5 年,过渡期满后,依法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

  (4)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且用地符合转让条件的,可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鼓励市场主体收购相邻多宗企业低效用地地块,依法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申请集中开发利用,按新规划条件重新核定出让价款。— 9 —

  2.政府主导(主要是规划用于商服、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地块)。列入政府主导再开发项目范围的地块或规划用于商服、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房地产开发及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的地块,应由政府收回或收购土地使用权后按照现行政策主导再开发。

  (一)启动阶段(2020 年 5 月 30 日前)各县区、开发园区按照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于2020 年 5 月 30 日前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处置阶段(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各县区、开发园区按照依法依规、明确责任、区别对待的原则,分类制定批而未供土地消化利用方案和涉嫌闲置土地处置细化方案,对账销号,扎实做好清理处置工作。

  (三)总结阶段(2021 年 1 月 15 日前)各县区、开发园区对专项行动基本情况、整改措施和处置结果进行全面总结,于2021 年 1 月 15 日前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开展批而未供、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是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有效 — 10 —缓解土地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县区、开发园区要切实发挥主体责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清理处置工作,确保清理处置工作顺利推进。

  建立每月通报制度和每季度调度制度,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汇总各县区、开发园区工作进展予以通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开展实地督查,对清理处置工作进展缓慢的,督促加快工作进度,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敦促整改。经督促工作进度依然缓慢、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完成清理处置各项目标任务。

  根据《马鞍山市企业亩均效益评价实施办法(试行)》,运用工业企业亩均效益综合评价成果,对亩均效益评价中各类企业实施差异化政策。在省级及以上财政资金申报方面,优先 A 类企业,D类企业不予推荐;在市级扶持产业发展政策资金兑现方面,兑现比例自 A 级100%阶梯减少至 D 级 0%,并给予 A 级企业中的优质企业经营管理团队一定奖励;在能源及土地供给方面,优先保障 A 类企业,适度支持 B 类企业,对 C 类及 D 类企业限供或不供;在金融服务、政府采购、评先评优、重大活动方面,优先 A 类企业;在项目建设方面, — 11 — 不予核准和审批 D 类企业与原产能相同(近)的新投资项目,以此倒逼企业提高效率,进行高质量发展。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每年年底前对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进行总结,于下一年度一季度前专题报告市政府。将专项行动结果纳入自然资源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分别居县、区、开发园区头部位的载体,各给予用地计划 100 亩奖励。

  各县区、开发园区要从体制机制和监管等方面认真分析造成土地批而未供和闲置的原因,针对薄弱环节,抓紧建立长效机制,完善程序,规范行为,堵塞漏洞,从源头上防范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产生,切实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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