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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村级留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admin6个月前 (09-26)马鞍山产业信息40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留用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以及《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安置留地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土资发〔2006〕2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范围内村级留用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国土部门是村级留用地管理主管部门;县人力社保、财政、建设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乡镇(街道)负责村级留用地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村级留用地指标核定与管理

  第四条因国家建设需要,征收村集体土地的,根据区片综合价的划分范围,按照被征收农用地面积核定村级留用地指标。

  一类、二类区片范围内核定村级留用地指标;三类区片范围内不核定村级留用地指标,实行自然村整体房屋征收的,可核定村级留用地指标;四类区片范围内建制镇城镇规划区及高市乡、祯埠乡集镇规划区核定村级留用地指标,林地不予核定村级留用地指标,规划区范围外不予核定村级留用地指标。

  被征收土地安排作为村级留用地的,不再核定留用地指标。

  第五条实行指标货币回购的,村级留用地指标按被征收农用地面积10%核定。实施具体项目建设(以下简称留实地的),村级留用地指标按被征收农用地面积8%核定。

  留实地的,村级留用地指标包含城镇道路(城市主次干道按其宽度三分之一分摊)、绿化等配套设施的分摊面积。

  第六条村级留用地位置原则上安排在被征收地块内。因建设规划需要异地安排留地的,可以安排在本乡镇(街道)同一级别(具体级别详见附件3)土地范围内。特殊情况需要安排在本乡镇(街道)不同级别土地范围内的,按指标货币回购标准的比例折算留用地面积。被征收地块为坡地,村级留用地异地安排在平地的,村级留用地指标为核定标准的70%。村级留用地具体位置由国土、建设部门根据规划确定。

  第七条建立村级留用地指标结算制度,对村级留用地指标核定、使用以及预支、调剂实行台账管理。村级留用地指标台账可作为留用地项目用地预审、项目立项、规划审批的依据。

  第八条在被征收地块完成土地交付或供地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报《青田县村级留用地指标确认表》(附件1),经确认后纳入台账管理。

  第九条对纳入台账管理的村级留用地指标,利用方式有:货币回购、村集体项目建设、农民公寓建设或委托政府开发等。

  一类区片范围内村级留用地指标利用方式为货币回购、村集体项目建设和委托政府开发。

  非县政府投资主体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2014〕16号会议纪要划拨方式供地的项目除外),村级留用地指标原则上实行货币回购,其相应产生的货币回购价款,由项目业主单位承担,计入项目用地成本。留实地的,按留地位置的货币回购价款由项目业主单位支付给县土地储备中心。

  第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村级留用地指标,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由村民(社员)代表大会或村民(社员)会议依法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村级留用地土地所有权性质可保留农村集体所有,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手续;也可通过征收变更为国有土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地手续。

  第十二条村级留用地的前期开发成本(包括报批规费、征地或收储补偿安置费用、前期开发费用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

  第十三条根据基准地价住宅用地的分级范围,参照商服、住宅地价确定村级留用地指标货币回购标准(详见附件3)。

  第十四条村级留用地指标货币回购程序: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报《青田县村级留用地指标货币回购审批表》(附件2)。

  (二)经乡镇(街道)、县国土、县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或或非县政府投资主体的项目指挥部审批。

  (三)县土地储备中心或项目业主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青田县村级留用地指标货币回购合同》,并按约定支付指标货币回购款,县国土部门核减管理台账中村级留用地指标。

  第十五条村级留用地指标用于村集体项目建设的,应符合我县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规定,按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办理。

  村级留用地指标用于第二产业开发建设的,可以以全省工业蕞低限价标准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主开发或与其他经济组织合作开发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等生产生活配套设施。

  村级留用地指标用于第三产业开发建设的,可安排用于村级农贸市场、敬老院、文体设施等公益事业项目,按有关规定办理供地手续,不得自主开发商品住宅、不符合城乡规划和用途管制的项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将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物业直接分配给农民个人,要通过收益分红的形式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加农民收入。

  第十六条各乡镇(街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将村级留用地以宅基地形式分配到户。对城镇、集镇规划区内住房困难户、无房户或拆迁安置户,经县政府批准,可以将村级留用地指标用于统建、联建农民公寓。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街道)上报农民公寓建设方案、村民(社员)代表大会或村民(社员)会议决议和经公示后的建房对象名单。

  农民公寓建房对象以户为单位,人均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

  (二)乡镇(街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报建设方案和建房对象进行审查、确认,并上报县政府批准。

  (三)县建设、国土等部门根据县政府批准意见按户进行审批。村级留用地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八条村级留用地也可委托政府开发,按一定的价格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回购所需的第三产业、办公用房以及由无房户、住房困难户、拆迁安置户回购住宅用房,多余建筑面积由开发商作为商品房销售。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乡镇(街道)上报委托政府开发方案、村民(社员)代表大会或村民(社员)会议决议和经公示后的回购住房对象名单。

  (二)乡镇(街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上报方案进行审查、确认,并上报县政府批准。

  (三)县国土部门根据县政府批准意见组织公开出让工作。公开出让后,县财政部门将村级留用地开发收取土地出让净收益的80%的拨付给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章 村级留用地收益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村级留用地直接收益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统一划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村级留用地收益的使用事宜,必须经村民(社员)代表大会或村民(社员)会议讨论决定,不得将其直接分配给农民个人,应当优先用于购买二三产物业,发展物业经济,确有需要的,可以用于新农村建设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村级安置留地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青政发〔2006〕11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前,原已明确村级留用地意见的,并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土地交付的区块,按原明确意见执行。2015年1月1日起,按本办法核定村级留用地指标,原明确意见不再执行。鼓励村级留用地实行货币回购,逐步取消留实地。

  附件:1.青田县村级留用地指标确认表

  2.青田县村级留用地指标货币回购审批表

  3.青田县村级留用地指标货币回购标准

  填报单位(盖章)时间:年 月 日

  注:留实地的,附具村级留用地区块范围图。

  青田县村级留用地指标货币回购审批表

  填报单位(盖章)时间:年 月 日

  附件:1.村留用地确认表;2.村集体决议意见。

  青田县村级留用地指标货币回购标准

  马鞍山路—鹤城路—学士路—宝幢街—瓯江

  瓯江—瓯江大桥—鹤城西路—青田二中西界山边—新建岭路—新建岭小区、鹤苑小区边界—园后巷山边—园后巷—气象巷—山边—东山路--上山巷—鹤东小区边界—鹤城东路—瓯江

  鹤城西路以外、西门山外以西的建成区(鹤城三巷、四巷、朱山脚、锦平山、水滩坑边界)—西门山路—正达阳光山庄边界—新建岭路—季庄路—规划道路,平演

  除Ⅰ—Ⅲ级以外、一类、二类区片范围内的其他区域

  瓯江—瓯江大桥延伸至铁路—铁路—瓯江支流-瓯江、石郭工业园区

  水南公路—南坦路-青阜线-水南公路—朝阳小区边界—铁路—飞鹤山庄后山—铁路—瓯江边

  除Ⅰ—Ⅱ级以外、一类、二类区片范围内的其他区域

  隧道-官塘、官中、官园小区东侧边缘-57省道-河边-青田中学边界

  除Ⅰ级以外、一类、二类区片范围内的其他区域

  横溪-安定路-温东大街-江边-横溪

  Ⅰ级地以外,安特仪表东侧道路-江边-横溪-安定路-温东大街-江边-区边缘

  除Ⅰ-Ⅱ级以外、一类、二类区片范围内的其他区域

  矿区路-57省道-四都溪-57省道-爱国路-方山溪-永安路延伸段-矿区路

  Ⅰ级地以外,矿区路-永安路延伸段-镇区边缘山体;华侨城57省道以东和以北规划区块,四都溪-板石小区边界-板石小区后山-四都溪

  除Ⅰ-Ⅱ级以外、二类区片范围内的其他区域

  船寮大桥以南330国道两侧,汽车站以北镇建成区块;330国道-船寮港-徐岙大桥-桥楼街-高级中学边界-330国道

  金丽温互通-330国道以北建成区-河边,金丽温以北除Ⅰ级地外新开洋区块

  船寮港以西工业区、赤岩村区块,大溪以西白岸村区块,大溪以东小垟区块

  330国道-镇建成区东侧边缘-镇建成区北侧边缘-河边-江边-330国道

  高速出口以北石帆建成区及规划区地块

  隧道-东里街-通湖路-后街-育才路-东里街以北头部排住房-纪念碑-河边

  Ⅰ级地以外,老城区,船寮溪以西、以东区块,具体详见附图

  镇政府以南,湖山三路以北建成区域

  河边-派出所以东道路-镇建成区边缘-镇区西侧建成区

  北山大桥-水库边-支路-景青线-规划五路延伸段-水库边-北山大桥

  青政办发〔2014〕0058号.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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