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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黄征收[2022]00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已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06月19日作出的浙土字A[2021]-0140《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同意台州市2021年度计划第9批次城市建设用地(黄岩3)。

  二、征收土地用途及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具体范围详见勘测定界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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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土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按照台政函〔2020〕46号文件等规定执行,被征地人员安置方式采取货币安置。

  2、社保安置方式:按照《台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实施意见》(台土资发[2018]40号)文件执行。

  3、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台政办函[2021]4号)。

  4.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按照黄政办发〔2016〕101号文件标准执行,具体区块有制定补偿安置方案的,按照相应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

  本批次涉及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基本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其中新江路6项目共涉及55户,其中完成签订协议54户,1户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台州市人民政府委托黄岩区人民政府按照批准的土地征收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浙土字A[2021]-0140《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

  土地征收公告-台黄征收[2022]004号.pdf

  台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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